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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一周年两院院士座谈会纪要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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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院生物学部、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于2003年4月11日—12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一周年两院院士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中国科学院陈可冀、薛社普院士;中国工程院王正国、王忠诚、胡亚美、吴咸中、王士雯、王澍寰、卢世璧、石学敏、朱晓东、沈渔邨、张金哲、郑树森、赵铠、谢立信、盛志勇、郭应禄院士;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宗淑杰,副会长曹泽毅,副秘书长赵书贵、韩晓明、罗玲;中国科学院生物学部办公室刘峰松主任,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办公室梁晓捷主任;卫生部法监司赵同刚司长、赵宁处长。
  中华医学会宗淑杰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科学院生物学部副主任陈可冀院士、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主任王正国院士分别在会议开幕式上讲话,认为在《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召开这样高层次的座谈会,回顾《条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还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何颂跃处长做了“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的专题报告,中国卫生法学会吴崇其副会长做了“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纠纷防患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并与两院院士进行了交流。
与会两院院士就《条例》颁布一年并正式实施半年来,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就如何贯彻《条例》,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出了很多重要的建议;对《条例》的法律地位与有关法律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怎样更好的促进医疗学科学的发展和鼓励“医学创新”发表了看法,并形成了以下共识:
  1.《条例》的制定对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保护患者利益,改善医患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条例》颁布后在全国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中引起了很大反响,给医务界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也赋予了患者对医院更多的监督权力,强化了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为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及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对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和赔偿做了详细的规定,《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但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这一规定没有取得法律界的共识,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立足《民法通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又根据《民法通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与《条例》是有冲突的,医学界对此有不同理解。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行业,医疗活动不是普通的民事活动,要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的普遍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关系,简单、笼统地适用《民法通则》来处理医疗事故是不合适的。医疗事故处理不宜上升到法,《条例》足以处理。要确认《条例》的法律地位。
  对少数病人无理取闹,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以有效的制止,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3.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建议制定限额赔偿标准。我国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是非盈利性的,提供的是一种无条件、被动的医疗服务,是高风险、低收费行业,过高的赔偿医疗机构难以支付。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有它的复杂性和难于预知性,患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条例》实施以来,中华医学会和各地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提高了学会的社会影响力。建议医学会进一步总结经验,追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医患双方的态度,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关于鉴定费和人员编制,国家没有统一标准,给医学会增加了极大的经济和社会负担。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协调解决,以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5.呼吁尽快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切实保护患者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抵御风险和支付能力。建议物价部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收费标准,弥补医院支付保险的成本,实行医患共担,共同受益。国外在这方面有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这样可以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纠纷中解脱出来,缓解和减少医务人员对医疗风险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为医务人员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工作空间,确保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6.应尽快制定一个全国统一标准的临床诊疗护理规范、操作常规,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提出不同要求,定期修订。
  7.要正确看待医疗事故与“医疗创新”。部分医务工作者为避免医疗纠纷,工作中变得谨小慎微,对于突破常规和规范、冒险抢救病人存在顾虑,担心“创新”变成“事故”。要正确理解《条例》,国家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学创新”,推动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医务工作者,尤其是青年医务工作者要富有探索精神,勇于实践、勇于进取、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8.建议建立医院准入制度,对特殊、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断治疗实行医院准入。
  对兼职、非执业地点行医等医疗行为进行规范,杜绝因追求经济利益而降低医疗质量的不良行为。医务工作者要树立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优良的服务意识。
  9.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发挥媒体和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医疗行为不是一般消费,有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正确理解医患关系,客观对待医疗纠纷。病人是“弱势群体”的提法值得商讨。
  10.建议取消《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
  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主任王正国院士在会议结束时做了总结发言,并代表两院院士对座谈会的成功召开表示祝贺。他认为会议选题好、层次高。希望今后进一步加强两院(中国科
  学院生物学部、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一会(中华医学会)的联系和交流。
  中华医学会宗淑杰副会长感谢两院院士对《条例》的关注和对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支持和肯定,会后将认真总结和听取两院院士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同时希望两院院士更多的支持医学会的工作,进一步增进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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