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在院士增选工作中保证提名、评审和选举的质量,维护院士声誉,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如下院士行为规范:
一、增选院士是每位院士的责任和义务。院士务必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坚持标准,宁缺勿滥,公正、客观地做好增选工作。
二、院士要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对所提名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必须有确切的了解,不应草率签署提名意见,更不应徇情、受托提名。在跨专业领域提名候选人时应慎重。院士要对所提名候选人的材料负责,并有责任在评审会中答复提问和对有关投诉信件作出回答或澄清。
三、院士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和评价候选人,负责任地发表意见。在介绍候选人情况和进行评审时,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不带个人、部门、行业的偏见,并根据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四、院士有义务和责任深入了解候选人。要全程参加评审会议,认真审阅材料,郑重履行选举权利。参与投诉调查时,要深入了解情况,严肃认真作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
五、院士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为候选人当选请托说情;谢绝候选人及其委托人、候选人单位以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名义进行的具有助选拉票性质的拜访;不接受为增选所做的请托说情、“打招呼”和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任何财物;不对个人或单位作任何承诺,不投人情票、单位票、利益票。
六、院士在增选期间不得参加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组织的可能影响增选公正性的活动。确因学术交流需要参加候选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需通过当面交流、现场调研等方式对候选人加强了解的,应在严格遵守增选纪律的前提下进行,并向所在学部书面报告。
七、院士如发现候选人及其委托人、候选人单位在增选中的不当行为,应及时向中国工程院报告。
八、院士必须严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和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调查、投票表决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其他应保密的信息。不得在评审会议内外扩散未经规定程序处理的投诉信。
九、院士如违反上述规范,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十、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