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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身份认定规则(试行)

来源:中国工程院   发表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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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0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军队系统参照执行)”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等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则。

 

    一、关于公务员身份的认定

 

    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以下七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属于公务员。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不驻会、不使用行政编制的领导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各级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公务员。

 

    3.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不驻会、不使用行政编制的领导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常务委员、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属于公务员。

 

    5.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属于公务员。

 

    6.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属于公务员。

 

    7.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人员属于公务员,不驻会、不使用行政编制的领导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公务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不驻会、不使用行政编制的领导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机关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公务员。

 

    二、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的认定

 

    8.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应认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各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准。

 

    在各级科协、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担任领导职务、但人事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不登记为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三、关于军队系统行政干部的认定

 

    9.军队系统行政干部的认定参照以上规则执行。

 

    我院请候选人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候选人是否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公务员登记情况予以确认。

 

    本规则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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