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中的保密规定

来源:二局增选处(综合处)   发表时间: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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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院士增选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工程院保密规定》,结合院士增选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审材料的保密范畴

 

    第一条  候选人《提名书》内容不得涉密。无法回避的涉密材料作为《提名书》的附件材料形式提供。

 

    第二条  评审材料的保密范畴分涉密材料和内部材料。涉密材料根据候选人单位出具的公函确定,并需在相应材料的封面上加盖密级印章。内部材料包括各学部印制的供院士评审使用的《提名书》和有关附件中的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二、涉密材料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非评审会期间,绝密材料由候选人单位负责保管,机密和秘密材料由院保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涉密材料在报送、查阅、退还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人员应逐件清点与核对,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四条  评审会期间设保密室,由院保密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保管涉密材料。绝密材料由候选人单位派专人专车送交保密室。涉密材料仅限于学部指定的院士借阅,并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及时借阅和返还,借阅的材料严禁转借他人或带出会场。院士在介绍涉密材料时,应尽可能以不涉密的语言方式表达。

 

    第五条  内部材料由各学部办公室负责保管,未经许可不准复制、翻印,不得遗失、私留或外传。

 

    第六条  评审会期间供院士使用的涉密材料和内部材料,会后需按清单收回,包括院士评审记录本,各轮次投票结果和介绍候选人的书面材料等。收回的材料需逐一清点,安全运送,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退还或销毁。

 

    三、材料涉密候选人的评审

 

    第七条  有保密要求的候选人所在学部,应成立保密材料研究评审小组,经院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负责对候选人涉密成就贡献部分的认定,并负责向院士进行说明和介绍。

 

    第八条  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到会介绍情况的材料必须经其所在单位保密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书面证明。在回答问题中出现泄密由候选人本人负责,与会院士和工作人员也应增强保密意识。

 

    四、评审和选举中的保密纪律

 

    第九条  为保护国家秘密,促进工程科技界的团结,为院士营造畅所欲言的交流氛围,全体院士和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评审和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讨论、评价、表决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在评审和选举过程中临时遇到涉密问题时,应及时通报院保密委员会,并按相应规定处理。发生泄密或丢失密件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主动地向院保密委员会如实报告,并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本人和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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