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修订《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实施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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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到河北开展科技活动,引进院士智力,促进院士高科技成果在河北推广转化,推动河北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200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智力引进工作的意见》,决定设立“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
    相关部门制订了《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实施办法》,先后对37位院士实施了奖励。近日,河北省为进一步推进院士智力引进工作,强化同院士的科技合作,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奖励对象,提高了奖励级别、奖金数额。奖励对象为:(一)参与河北省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为该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重要方案、技术报告、施政建议,被该省采纳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院士;(二)与河北省企事业单位合作,在该省申报立项的科研课题,获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或该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院士;(三)被河北省有关单位聘为顾问、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为该省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做出突出贡献的院士;(四)在河北省创新创业,所带高科技成果在该省推广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院士;(五)为河北省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院士。“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获奖院士,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10万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候选人由各市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推荐,也可由省属高校、科研单位、大型重点企业和院士联谊会秘书处推荐,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实际考察核实,院士特殊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除省政府实施奖励外,河北省还鼓励院士合作单位依照贡献、效益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院士实施重奖。(河北省院士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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